今日話題:未經配偶同意即對外轉讓股權,是否屬于無權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于一方名下的股權,其財產權及其收益原則上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于財產問題進行特別約定。那么,夫妻一方在未經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即對外轉讓股權是否有效?實務當中存在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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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股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無論是通過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均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一是實質要件,指股東應當向公司履行出資或者認繳出資義務,即取得股東權利的“對價”;二是形式要件,指股東資格應通過特定的形式為他人所認知和識別,如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被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
由此可知,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并非必然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不能夠僅依據出資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認定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為夫妻共同共有。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離婚時并不能對夫妻一方名下股權徑行分割,還需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滿足一定條件。
因此,股權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時,其具體權能應由該股東本人獨立行使,故而即使未經配偶同意對外轉讓股權,該股權轉讓行為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等導致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除外。
理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獲取的股權,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置權,登記方個人不具有處分權,故而在配偶不同意轉讓股權或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屬于無權處分,受讓方不能獲得該股權,僅能夠向轉讓款主張返還股權轉讓款,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心者認為
股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股權合法轉讓的主體為股東本人
而非其家庭或其配偶
法律亦未明確規定股權轉讓應征得配偶同意
故而,
在未經配偶同意的情況下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并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但基于股權轉讓而取得的收益
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
如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惡意轉移財產
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該股權轉讓應屬無效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