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系作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
不僅具有財產性的經濟效益
而且還具有人身屬性特征
實務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
夫妻或父子之間代簽股權轉讓協議
或者
家庭成員代為處分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股權的情形
那么該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
2016年8月2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乙方;
2016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再次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名下的兩棟房產,連同甲公司股權一并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均在上述兩份協議中加蓋公章,甲公司股東王某、徐某、李某1及乙公司股東李某2、千某亦均在上述協議中簽名,其中徐某的簽名由其丈夫馬某代簽,王某、李某1的簽名由王某的丈夫陳某代簽。
2017年5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解除協議通知函,要求解除雙方于2016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
乙公司及股東李某2、千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2016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并判令甲公司及股東徐某、王某、李某1繼續履行上述協議書約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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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判決確認2016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駁回乙公司、李某2、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涉案2016年11月26日協議書所轉讓的甲公司股權,分別由徐某、王某、李某1持有,但該協議書中徐某的簽名由其丈夫馬某代簽,王某、李某1的簽名由王某的丈夫陳某代簽,并且徐某、王某、李某1均表示對簽訂該協議書及其內容不知情,更拒絕追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的相互代理行為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在乙公司、李某2、千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徐某授權馬某以及王某、李某1授權陳某琦簽訂上述協議書的情況下,該簽字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因此,馬某代徐某、陳某代王某和李某1簽訂上述協議書的行為,對徐某、王某、李某1不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內容: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確認2016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裁判要旨:本案中,雖然陳某、馬某的代簽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但還應考察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陳某和王某、馬某和徐某系夫妻關系,雖然股權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夫妻作為特殊社會關系,在其中一方處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財產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另外,李某1與李某3系父子關系,李某3在明知股權屬于李某1且不知道協議書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同意陳某代李某1簽字,亦不符合常理。
綜合上述事實,乙公司、李某2、千某有理由相信陳某、馬某具有代理權,陳某、馬某的簽字構成表見代理,具有事實依據。故上述協議書合法有效,對徐某、王某、李某1具有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按照上述協議書約定嚴格履行。
1. 行為人無代理權;
2. 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3. 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4. 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本案中體現了一種特殊的表見代理,即容忍型表見代理,其構成要件除了上述要件外,還需符合以下特殊要件:
1. 被代理人主觀上存在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有意容忍;
2. 代理權外觀來源于被代理人的容忍行為,而無需其他外觀事實;
3. 相對人知道代理人長期以來的行為,以及被代理人的容忍。
對于公司股東
1、簽名親力親為。股東會議紀要及其決議等公司文件需要股東本人簽名的,股東盡量親力親為,避免委托他人代簽。
2、委托家庭成員應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載明委托權限及事由,其他事項其無代理權。
3、如家庭成員操作交易,不同意應明確表示反對。在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父子、父女等特殊關系代股東操作交易時,如股東怠于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并沒有以自身的行為來表示反對,存在需承擔容忍型表見代理帶來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風險。
1.關注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是否有限制性的規定以及是否有一致同意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等。
2.非股東本人簽字,需要取得合法授權手續,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因相關法律文件效力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