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主要體現在股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對于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稍有不慎就會被認定為人格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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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5532號
成都中衛星通高新技術研究院、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
再審申請人:成都中衛星通高新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中衛星通研究院”)
被申請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音像公司”)
成都市廣播電視臺(以下簡稱:“廣播電視臺”)
【案情簡要】
中衛星通研究院主張,音像公司與其唯一股東廣播電視臺存在高度的人員混同且交叉任職,管理混同,同時存在財產混同、資產轉移等情況。音像公司提供的2017、2018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是偽造的。廣播電視臺應當依法對音像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分析】
法院針對音像公司提出的“廣播電視臺應對音像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做出了不予認可的裁判。該案中,廣播電視臺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音像公司的股東,為證明其財產獨立,原審中即提交了其與音像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明、音像公司辦公場所的租房協議、債務存續期間音像公司2017、2018年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及廣播電視臺和音像公司的職工社保明細。法院認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音像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廣播電視臺的財產,雙方之間不存在人員、管理和財產混同。
實務中,認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通常情形:
1.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
(1)公司使用股東個人(或股東配偶、其他近親屬)賬戶接收公司所經營業務款項;
(2)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或者股東其他公司的資產相互混同;
(3)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款項非合理情況互相往來,公司資金轉入股東賬戶,股東賬戶資金轉入公司賬戶;
(4)公司經營業務與股東經營業務混同。
2.公司經營地址、人員等與股東其他公司相混同,如同一住所地,存在兩個以上由相同股東經營的公司,相互財產無法分割清楚。
針對上述情形
應做到如何做到自身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
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組織機構、組織架構和人員等架構應明確突出其經營業務的獨立性;
公司資產明細、財務賬冊、會計賬簿、財務憑證、資金收支流水、資產權屬證明、財務賬登記等資料準確記錄公司財務收支情況;
公司資產明細、財務賬冊、會計賬簿、財務憑證、資金收支流水、資產權屬證明、財務賬登記等資料準確記錄公司財務收支情況;
公司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定全面、客觀、真實的財務審計報告,以證明公司資金資產的獨立性。
綜上,心者律所認為:一人有限公司及股東雙方均應樹立正確的企業運營觀念,嚴格依法合規運營、防范控制風險,做到公司賬務清明、資產權屬清晰,才能真正做到股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才能正在實現公司人格獨立、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