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們簡稱的“社保”,具體指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家出臺《社會保險法》中第二條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居民社保和職工社保。筆者在此主要介紹職工社保的繳納,一般來說,職工社保適用于正式雇傭員工的企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其繳費主體是企業和員工,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保費,其中養老、醫療、失業三種保險是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不過用人單位繳納多數。并且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對于公司來說,為員工繳納職工社保是一種法定義務,也是一種社會責任。
但是,生活實踐中不乏存在員工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并出具相關的書面承諾,而部分公司就會以此為由不予以繳納社保,但在后續員工與公司產生糾紛時,員工往往會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主張公司承擔相關責任。那么,問題就來了,在員工自愿不繳納社保該種情形下,發生糾紛時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對于以上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接下來,筆者通過不同案例以此分析司法判例觀點的不同以及相應的支持理由。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后發生糾紛,公司仍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支持1:(2023)京02民終3097號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董宇然與碩亞麥邦公司簽訂《勞務協議》,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止為碩亞麥邦公司提供勞務服務。同日,董宇然簽署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2022年5月9日豐臺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22]第3159號裁決書”,確認雙方自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3月7日存在勞動關系,該裁決書現已生效。
關于經濟補償金一節,董宇然雖簽署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但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該承諾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碩亞麥邦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董宇然交納社保,故董宇然要求碩亞麥邦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具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案例支持2:(2021)川01民終484號
法院審理: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主張未為張志強繳納社保是張志強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公司將張志強的社保費用以現金的方式發放給了張志強,故不應支付張志強經濟補償金。對此本院認為,四川神通保安公司與張志強建立勞動關系后應及時為張志強繳納社保,這是法律規定的用工義務,不能通過與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書的方式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現張志強以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未繳納社保要求經濟補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總結: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對于公司在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情形下仍應當承擔責任,法院裁判的依據是認為用人單位為個人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這一義務并不能因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得以免除。因此,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達成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屬于無效協議。勞動者若以此為由,主張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與勞動者雙方達成約定而規避責任。
案例支持1:(2022)蘇08民終1990號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險。貝林公司提交的由喬正國簽字的《聲明書》、工資表表明,喬正國系主動要求貝林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補償已經隨每月工資一并發放。另外,根據貝林公司在二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喬正國入職貝林公司時,喬正國已經加入了“大眾助保基金”,而該保險與職工社會保險是不兼容的,由此進一步證明放棄交納社會保險是喬正國的真實意思表示。喬正國要求貝林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違誠信,不能成為其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正當事由。
案例支持2:(2019)浙民再485號
法院審理:本院再審認為,……關于北京中智公司是否有為陳光銀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社會保險義務的問題。陳光銀已經通過當地農村繳納社會保險,且其曾放棄要求中智溫州分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故陳光銀請求北京中智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本院不予支持。
總結: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對于公司在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情形下不需要承擔責任,法院裁判的依據是雖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個人的申請而免除。但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知曉其自愿放棄公司履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法律后果該情形下,仍選擇自愿放棄,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因主觀惡意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除以上觀點之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過錯程度以此綜合判斷雙方分別的責任承擔這一觀點。
綜合以上案例及相應觀點可知,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對于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出具的相關說明、承諾或者協議等等,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的。用人單位為避免以此產生的風險,仍應當時刻注意該保險繳納義務的承擔。在此,對于用人單位社保繳納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以規避風險:
1.在勞動者提出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切不可掉以輕心,不能以此為由不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若用人單位可選擇的情況下,應盡量不錄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若是堅持錄用,在該勞動者入職時一定要核實其社保繳納情況,在可以為其繳納社保的情況下盡可能的為其繳納社保。
2.若是勞動者堅持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首先,用人單位一定要書面通知員工依法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以明確雙方的責任,確認公司對此已履行告知義務。其次,用人單位可要求該員工單方面出具書面社保繳納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或錄音錄像,表示其社保由其他單位代為繳納或由其自身負擔。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社保若是由其他單位繳納,最好要求該單位出具相關的書面說明,以明確該社保繳納情況,避免后續發生爭議。最后,公司應當定期對社保繳納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并予以記錄,以確保該員工確已繳納社會保險。若是員工沒有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一定要向其核實情況,在員工要求用人單位為此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必須要履行該項義務。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配合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對于該項法定義務需要積極履行,在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一定要做好所有工作并保存相關證據,明確雙方義務履行,避免發生糾紛時使公司屬于不利地位。
法條依據:
1.《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