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且由于建設環節和內容的眾多,會涉及各種法律關系,如:承包關系、買賣關系、勞動關系等等。則鑒于其復雜性的特點,這就要求相關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全面。但顯然僅憑一個合同無法涵蓋各方面,故而,各企業往往會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簽訂多份補充協議以此來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規范調整,這是建設工程領域的常態。
但在實務中,部分企業從事的建設工程項目往往會存在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則基于該建設工程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那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雙方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而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筆者就通過不同的案例來以此分析。
參考案例1:(2014)民一終字第61號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關于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效力的問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規定……。據上規定,案涉工程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但雙方當事人卻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招標投標程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根據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
《補充協議一》主要涉及案涉工程施工進度等事項,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補充協議一》亦應認定無效。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判決解除該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補充協議二》在形式上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協議,但該協議具有獨立性。首先,從該協議的訂立背景看,是截至2013年4月30日,廣佳欣公司未按雙方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退還履約保證金和支付利息。其次,從該協議的訂立目的和內容上看,是確認博坤公司已完工程范圍及價值、明確欠款數額及廣佳欣公司所應承擔的逾期付款補償責任、廣佳欣公司所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以及管廣生同意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本院認為,《補充協議二》在性質上屬于廣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對雙方之間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和清理,確認《補充協議二》在法律效力上的獨立性和約束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本院認定《補充協議二》合法有效。
參考案例2:(2022)最高法民申93號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關于案涉三份補充協議的是否有效的問題,雙方于2013年11月27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但雙方之后簽訂的三份補充協議系針對遠發公司欠付工程進度款如何支付、未按約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按18%/年計取資金占用費以及遠發公司因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自愿在工程總價基礎上上浮2%作為最終結算價的約定,具有清理雙方債務的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三份補充協議獨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有效合同。
綜合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司法實務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前提下,相關的補充協議并不必然無效,就該效力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斷。
1.若該補充協議的具體內容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補充和變更,則該補充協議的形成是以原施工合同為框架和基礎的,屬于從合同,故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類補充協議的效力具有從屬性,不能獨立存在,即在原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前提下,補充協議亦會因違反同樣的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后期,相關企業為確定后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往往會就工程價款支付、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事項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則該補充協議實質上是具有結算性質的,是對雙方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是在原施工合同之外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并不依附于原施工合同而存在,具有獨立性。故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并不會影響該補充協議的效力。就以上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中也予以明確,該意見表示:當事人有權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合同無效后的權利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未按約定支付的違約責任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愿原則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補充協議是否有效,應當結合具體協議內容,以及該內容與施工合同之間的關系,不能一概而論地否定其效力。即使補充協議并不必然無效,但為避免風險,相關企業在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是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鑒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企業在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盡量避免違法行為,遵守法律法規以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2.在違法行為發生后,為避免合同無效而產生相關的工程款爭議,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另行訂立補充協議,由于該具有結算性質的協議其效力不遵守完全的從屬性,故而,雙方可以就有關款項爭議予以明確約定。
3.企業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一定要審慎對待,盡量選擇對自身最為有利的條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且一定要注意該協議簽訂的形式要件,保證能夠合法生效。最為重要的是要保存所有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