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股東在未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對外轉讓股權,以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套用模板而不結合實際情況等情形,尤其是轉受雙方僅對所轉讓股權數量作出約定,但對股權轉讓對價并未予以明確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時將會產生諸多爭議。那么問題來了,此時的股權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股權轉讓價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又該如何計算?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將對此進行解析,以供參考。
劉智英訴郝玉仲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4)三中民終字第10966號
基本情況:
2007年1月9日,劉智英、郝玉仲及葛洪雁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北京理爾斯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爾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智英,注冊資本為280萬元。公司注冊時劉智英出資225.4萬元、郝玉仲出資30.8萬元、葛洪雁出資23.8萬元,但事實上注冊時理爾斯公司系經代辦公司代辦執照完成驗資,三股東并未實際出資。
2007年2月12日,劉智英與郝玉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劉智英將持有的理爾斯公司225.4萬元股權中的21萬元轉讓給郝玉仲。同日,理爾斯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為: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劉智英將225.4萬元股權中的21萬元轉讓給郝玉仲。2.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確認公司股權:
(1)劉智英現股權為204.4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3%;
(2)郝玉仲現股權為51.8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8.5%;
(3)葛洪雁現股權為23.8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8.5%。
上述決議作出后,理爾斯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劉智英持有的21萬元股權變更至郝玉仲名下。
爭議焦點
1.案涉股權轉讓是否合法?
2.股權轉讓對價應該如何計算?
雙方觀點
劉智英認為,本案中股權轉讓的對價為21萬元。
郝玉仲對此不予認可,其稱:理爾斯公司注冊時所有股東均未實際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代辦公司代墊,故工商登記的股權只是一個空的數字,并未有實際出資的內容,所以轉讓時沒有約定對價,其也不可能以實際支付21萬元轉讓款的代價來獲取空的21萬元股權。
裁判要點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以轉讓股權。雖劉智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劉智英與郝玉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郝玉仲對劉智英未履行出資義務知情,該合同合法有效;并且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實際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該股權轉讓合法有效。
2.股權轉讓對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根據轉讓方需繳納的出資款進行計算。公司設立后,劉智英將其持有的理爾斯公司21萬元股權轉讓給郝玉仲,故郝玉仲就此應向劉智英支付股權轉讓款21萬元。
1.認定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時,應當著重考慮受讓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如轉讓方隱瞞未履行出資或其他出資瑕疵的事實,受讓方對此不知或者不應當知情時,該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如受讓方明知或應知轉讓方未履行出資或其他出資瑕疵事實的,那么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合同。
2.由于在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僅要求提供格式化的轉讓協議即可,因此為了方便,很多人會選擇相關部門提供的格式化模板“某某某將 公司 %股權元轉讓給某某某”,而未明確股權轉讓的對價,從而產生大量糾紛。但股權轉讓價格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需要考慮一下因素:
(1)股權轉受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實踐中,股權轉讓對價可能與其真實價值不符,雙方可能基于其他因素考慮另行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在沒有法定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需尊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2)工商登記的對應出資額。工商登記所記載的股東持股狀況、出資數額和股權價值是公司債權人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重要原因,因此從保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工商登記所記載的出資額,也應當成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重要依據。
(3)轉讓股權的真實價值。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的價值應等同于公司整體資產的價值,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轉讓,按照等價交易原則,其轉讓價格應等同于被轉讓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通常也會采取評估鑒定的方式確定轉讓股權的真實價值,這也是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最常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