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承包人能夠實際拿到工程價款,《民法典》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作為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承包方喪失建設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在某些情況下,承包方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法院將不予支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相關法條:
《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建設工程領域12個疑難問題解答》
:“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屬于法定優先權的性質,因此不宜擴大權利主體范圍,應當根據《民法典》第807條和《建工司法解釋(一)》第35條規定,限制在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
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已失效)第十七條理解與適用觀點,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必須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系,建設工程的勘察人、設計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監理人以及與發包人無合同關系的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應享有此項權利。”
基于此,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只有直接與發包方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合法分包人及實際施工人(掛靠人、非法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因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承包人”,均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若實際施工人或合法分包人依據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主張價款優先權,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可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進行優先受償。因此,優先受償的前提在于案涉工程具有折價或者拍賣的可能性,但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況將導致案涉工程被認定為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此時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1、建設工程系公共教育設施,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相關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305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工程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對其所建造工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客體。本案所涉工程系滁州城市學院的校舍工程,性質上屬于公共教育設施,系不宜進行折價或拍賣的工程范圍,新某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建設工程系社會公益性質、子分部工程、非發包人所有,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相關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59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關于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應當是指建筑工程的性質及其用途特殊,不適合以折價或者拍賣的規則加以轉讓。首先,新寧廣場公共停車場綜合改造項目系市政重點工程和民生項目,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其次,該項目的所有權不屬于發包人明某公司,因此該項目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另一方面,美某公司所施工的鋼結構工程系該項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獨立工程,也無法單獨拆分進行折價拍賣。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美某公司無權對新寧廣場公共停車場綜合改造項目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是正確的,美某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相關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028號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并未辦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不能進行轉讓,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故,金某公司管理人關于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4、建設工程售出給消費者,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相關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392號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涉案工程為商品房,且已出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之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因此,在消費者購買涉案商品房,并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且部分購房者已經入住情形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已無可能。因此本案涉案工程不宜進行折價或者拍賣,一審法院對此作出的認定正確,宏某公司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5、建設工程屬于公路,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無法就此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401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潭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中某村公司作為訴爭工程的承包人,對潭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涉案工程為公路建設工程,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無法直接折價,其主要經濟價值體現在其通行費用上,故對其收益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行為對象符合實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因此,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相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否則承包方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法院將不予支持。
有觀點認為,工程款債權系主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系從屬權利,其無法脫離工程款債權而獨立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也應認定工程款優先權隨債權轉讓而一并轉讓。基于此,若承包人將案涉工程款債權進行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也隨之轉讓,承包人因此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司法實踐中,存在承包人濫用民事權利而損害第三人利益,承包人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情形。
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57號
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法律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弱者生存權利和社會秩序而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相沖突的情形下,應秉持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結合法律規定與具體案情,在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予以審查。
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具備的前提要件。如前所述,本案中,B公司已足額支付A公司案涉工程款,因此,A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欠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這一前提要件,其主張依法不能支持。本案中,A公司作為承包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A公司在明知由B公司賬戶轉入其賬戶內的款項實為B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B公司的指示將其賬戶內已收到的相關款項又轉付給案外人,A公司對其工程款債權不能順利實現具有過錯。若允許A公司將因自己過錯而不能實現債權的損失轉嫁C銀行承擔,將有違公平原則。綜上,A公司關于其應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再審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