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做出了新增規定,有較大的實質性變化。如特定情形下公司繼續存續、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及其清算義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要求以及清算組成員的忠實勤勉義務等。
那么,新公司法出臺后,公司不想經營了,如何解散?
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下述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現前款規定的解散事由,應當在十日內將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要點】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應當在十日內將該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以順應電子化和信息化的時代要求。
第二百三十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且尚未向股東分配財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要點】增加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自愿解散情形下公司繼續存續的規則。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具體情形做出列舉: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要點】清算組原則上“由董事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為例外。增加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強化董事的清算義務及責任;同時,保障公司自治,允許通過章程另行做出約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后不清算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要點】補充《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補充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既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還包括“成立清算組后不清算的”;并將申請人范圍擴大到“利害關系人”,即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申請。
第二百三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要點】公司簡易注銷制度。滿足“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條件的公司,無需啟動清算程序,20日以上予以公示后,即可注銷。該制度設置簡化了注銷登記手續,但并沒有因此減輕股東因違法注銷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反而對全體股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要點】公司強制注銷制度。以強制清理名存實亡的僵尸企業,體現行政強制性的補位手段。將僵尸企業占用的企業名稱、商標等資源重回市場運用,致力于維護市場的流通與運轉。并向債權人及利害關系人明示追償途徑:公司強制注銷后,及時向原股東、清算義務人追償;揭開公司的面紗,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