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該次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公司登記制度、股東出資責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東義務、董監高的信義義務體系等方面。其中最引發熱議的是關于股東出資由“認繳制”修改為“實繳制”,其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5年內實際繳納注冊資金,而股份制公司則完全實行“實繳制”。那么,在新《公司法》的規定下,股東未按時繳納公司注冊資本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發起人的出資,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需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須在成立前足額繳納股款。
1、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逾期出資強制喪失股權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民事責任
(1)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九條 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對債權人可能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該條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只要出資沒到位,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做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
2、行政責任
(1)行政調整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3)逾期出資可以處于罰款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該次《公司法》的修訂比較之前均強調股東出資義務的及時履行,加重股東未按時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以防止股東濫用期限利益等權利傷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必須全面、完整的履行出資義務,并且不止面對該《公司法》正式施行后設立的企業,對于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具有溯及力,對于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老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雖然對于如何調整現在還沒有具體辦法,但是老企業也要做好相應的準備。故而,心者在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對于具有充足資金能力的企業,可以逐步完成實繳,若無充足的現金,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考慮通過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券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緩解現金壓力。
2、對于注冊資本虛高,出資壓力較大的企業,可以通過減資的方式減輕出資壓力;或者可以考慮進行相應的股權變更轉讓。
3、對于注冊資本虛高但經營效益不佳或沒有實際經營的企業,可以通過注銷公司以避免出資風險。
4、重要的是,企業對于出資實繳也不要過于焦慮,國家相關部門會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制定較為充足的過渡期,并且針對減資、注銷等程序,新《公司法》也有規定相應的優化性程序,相信后續會出臺配套政策以推進新《公司法》落實。
最后,相關企業在處理相應的出資實繳事宜時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重點關注后續發布的具體辦法,并相應地做好預案與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