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解決好“三農”問題成為了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成為了必由之路。在推動鄉村振興的過程中,為了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那么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村務公開應采用什么樣的形式以及公開的頻次又是多少?如果不公開或者不及時公開,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本文將進行簡要分析,以供參考。
一、一般事項公開。簡而言之,就是涉及村級內部的一般日常事務的公開,比如本村集體土地、“四荒地”等事項的發包;村級水利工程、電力設施等事項的承包、收費及繳納情況;村辦企業等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村辦學校、文化站、運動場、敬老院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建設承包;村委會日常事項等等。
二、政務公開。主要是相關政府部門下發的政策及落實情況,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執行情況等,比如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其他補貼政策及落實情況;土地征收方案及開展情況;相關政府部門下撥的救災救濟、撫恤、扶貧等款物的領取及發放情況;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糾紛的處理情況等等。
三、財務公開。系村務公開的重頭戲,也是村民最為關注的一點內容,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財務計劃:1.財務收支計劃;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3.農業基本建設計劃;4.公益事業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5.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利用、對外投資等計劃;6.收益分配計劃;7.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二)各項收入:1.產品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等集體經營收入;2. 發包及上交收入;3. 投資收入;4. “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5. 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6. 上級專項補助款項;7. 征占土地補償款項;8. 救濟扶貧款項;9.社會捐贈款項;10.資產處置收入;11. 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1.集體經營支出;2.村組(社)干部報酬;3.報刊費支出;4.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衛生費、治安費等管理費支出;5. 集體公益福利支出;6. 固定資產購建支出;7. 征占土地補償支出;8. 救濟扶貧專項支出;9.社會捐贈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項資產:1.現金及銀行存款;2.產品物資;3.固定資產;4.農業資產;5.對外投資;6.其他資產。
(五)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涂、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
(六)債權債務:1.應收單位和個人欠款;2. 銀行(信用社)貸款;3.欠單位和個人款;4.其他債權債務。
(七)收益分配:1.收益總額;2.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3.提取福利費數額;4.外來投資分利數額;5.成員分配數額;6.其他分配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同時,第六條又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下列事項,應當專項公開:(一)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三)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1.村務公開的形式:一般情況下,通過在便于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的方式進行公開;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民主聽證會等形式進行公開;當然隨著信息網絡的飛速發展,不少村委會在微信、微博、抖音等互聯網+平臺開設賬號進行村務公開,具體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
2.村務公開的頻次:
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1.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2.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如經調查核實確系未公開,應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發現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4.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村務公開。村務公開屬于村“兩委”法定職責范圍,村干部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及時、準確、真實的,結合本村具體情況采取合適的方式公開村務信息,尤其是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信息。
2.建立村務檔案注意留痕備查。對于已公開的村務信息,建議建立專門的村務公開檔案,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內容,并附相應的佐證材料,以便于村民有異議或在政府及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時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