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領域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往往會采用固定總價模式,那么,在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下,承包方什么情況下還可以突破合同價款而主張增加的工程款項?筆者總結了以下七種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承包方可突破固定總價主張工程款項。
一、承包方所承擔的風險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超出部分應于固定總價外另行計價結算
在固定總價合同下,總價即包括了承包方施工的所有費用,承包商應理解和完全知悉合同案涉項目的所有風險。所發生的風險系合同約定承包方應承擔的風險范圍內的,固定總價并不作調整;但合同未約定承包方應承擔的風險范圍,那么此部分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外定價依據確定工程價款。
相關案例:(2013)民提字第77號
法院認為,參照雙方合同及補充協議關于價款和材料采購的約定,合同在采用固定價的情況下,明確約定了材料價格上漲風險已包含在合同價格內,川康西藏分公司作為承包人,負有依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材料標準采購建材的合同義務,因此,因建材價格上漲原因造成的材料款超支風險,應當由川康西藏分公司自行承擔。從川康西藏分公司在本案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看,其亦認可2008年與2007年相比,建材價格出現大幅上升,因此,世邦公司代購鋼筋水泥的貨款數額,高出鑒定報告依據2006年的定額計算出的貨款數額,亦符合客觀事實。川康西藏分公司主張應當在其已經確認的世邦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除鑒定報告給出的工程應需鋼筋水泥款數額與世邦公司已付款數額的差價,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當案涉項目工程總量無法確定,不應按固定總價進行結算,另行計價結算
固定總價合同中應對案涉項目工程量進行明確,若無相關材料證明雙方對案涉項目工程量進行明確約定,則無法對總價進行固定,此時合同無法確定固定總價包含的工程量范圍,意味著合同未約定計價方式與計價標準。那么,此時不應按照固定總價進行結算。可參照相關定額、信息價等配套文件進行確定結算價款。
相關案例:最高法民申714號
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合同約定工程價款7015680元,總面積12096㎡,平方米造價480元,還約定了施工價款等其他內容。雙方在《補充合同》中進一步強調“原合同約定的工程總量、工程總造價不變”“工程總造價按2013年9月15日簽訂的合同執行”。在雙方只約定了工程總量和總造價,沒有工程預算書,沒有約定計算工程造價依據的情況下,鑒定機構按照施工圖紙、工程量以及工程定額等資料,以同等工程量相應的政府指導價為依據,確定合同約定價格比同等工程量的政府指導價下浮15.92%。二審認定以此比例作為優惠系數確定已完工工程量的造價,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該認定并無不當。
(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961號
法院認為:固定總價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雙方規定一個明確的總價,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發包人付給承包人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固定總價合同通常適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或者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的工程之中。固定總價合同要求項目內涵清楚,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而本案所涉工程項目屬于大型工程,該工程在發包時,沒有施工圖,僅有廠區總平面布置圖,合同各方確定合同報價的主要依據是發包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單,即工程量清單成為確定合同價款和范圍的主要條件因素。由于承包人對清單所列工程量是否完全、準確,主要需通過施工圖和相關規范進行核算,當工程項目只有初步設計,沒有明確施工圖時,清單所列工程量往往會因漏項、計算錯誤而與實際工程量出現較大差距,從而導致合同雙方在工程價款結算時發生爭議。……因此,本案所涉工程合同在無施工圖情況下,以工程量清單報價為基礎約定總價包干,并包含所有風險,其約定的計價方式缺乏科學性,存在較大缺陷,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計價規范,也有違合同法的公平誠信原則,擾亂了建設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是導致原被告雙方產生結算糾紛的根本原因。綜上,對于原告實際完工的工程,除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外,屬于被告已確認的合同外工程的價款,以及鑒定機構依合同外簽證所計算出的工程價款,被告均應承擔全額付款義務。對清單工程量差異及漏項所形成的增加工程量對應的工程價款,本院根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酌定由被告承擔80%的付款義務,其余20%作為報價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
三、固定總價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應另行計價結算
若承包人施工范圍出現固定總價所包含的工程范圍外的施工部分,屬于固定總價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此部分因不在固定總價范圍內而應另行結算。
此時,承包方主張調價應承擔新增工程量的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固定價以外的新增工程量的價格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計價。根據財政部和原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合同范圍外工程量的變化首先應參照其他相似工程部分價款結算的合同約定處理,如合同無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款結算計價方法和標準處理。
四、案涉項目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的,變化部分應另行計價結算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2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的,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準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部分按實結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于此,當案涉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時,價款的結算存在以下情形:
(1)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變化。若因案涉項目設計變更、增加或者取消某子項目進而導致工程量的增減,需根據增減項目在總價范圍內進行相應的調整。如合同未約定報價,可參照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和標準。
(2)合同范圍外工程量的變化。此情形已超出了固定總價范圍,系第三種情形,此時也應另行計算工程價款。
相關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66號
法院認為:案涉嘉錦苑3#樓工程合同約定的原建筑結構為地下2層、地上1層,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后湖公司變更設計方案,地上結構變更為地上5層,并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變更。3#樓施工面積大幅增加,相應四建公司工程量亦大幅增加,由于后湖公司設計變更的相關手續未能及時辦理,3#樓實際竣工驗收時間大大超出了合同約定工期。3#樓工程在設計規劃、施工面積、工程量、工期上均超出了原合同約定的范圍,應當認定為重大設計變更。因此,除非合同明確約定由施工方承擔合同外風險,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對于3#樓的工程價款,應予以適當調整。
五、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情勢變更(如:建筑材料或人工價格波動超過約定或法定幅度),可協商調整合同價格
在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價格出現異常變動情況下,若繼續履行固定價格將導致雙方利益的重大失衡,此時可慎重適用公平原則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調整。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的,一方當事人要求按定額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相關案例:(2020)蘇民再8號
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的計價方法,在正常的市場價格風險情況下,對于建筑材料價格變化不應予以調整合同價格。但是,本案中從辰某公司中標時的2016年8月至開工時的2017年4月間,工字鋼價格從2016年8月的3130元/噸大幅上漲至2017年3月份的4240元/噸,漲幅達35%以上。案涉工程總價為1414378.71元,材料費即占1069875.7元。而案涉工程系鋼結構工程,鋼材為主要材料,雙方當事人也均認可鋼材占工程造價比例在70%以上。建筑行業系微利行業,承包人利潤有限。上述鋼材價格變化已顯然超出市場價格的正常波動,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約定價格低于承包人的實際施工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如苛求承包人按照原固定價格合同履行,極有可能導致承包人的虧損,亦極有可能帶來建筑質量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而如強求承包人按照原合同價格履行,其后果與承包人低于成本中標并無差別,將嚴重影響發包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亦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故在本案工程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的情形下,應基于公平、誠信原則對于原合同價格予以合理調整,以平衡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建設主管部門也對建材價格市場風險控制亦出臺了相應指導性意見,江蘇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08]67號)規定,承包方的投標價格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一般風險包干幅度不應大于10%);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的:當工程施工期間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的,其差價均由承包人承擔或收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10%以上的各類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本案中,因第二類主要材料鋼材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建材市場的正常價格波動水平,造成辰某公司按照原固定價格合同履行確實難以為繼。在此情形下,辰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鑫某公司發函,要求將合同價格調整為2957394.99元,其主張是合理的,該價格亦低于鑫某公司后來與涿州藍某網架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價格3105698.34元。雙方本應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協商,以期達成補充協議,共同分擔非正常市場風險,使合同得以妥善履行。
六、承包方中途退場,合同解除時工程未完工,此時可不按固定總價進行結算
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案涉項目工程尚未完工情況下承包方中途退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案涉項目工程的結算價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及案情綜合確定。若雙方當事人同意對工程進行鑒定,則依鑒定;也可在固定總價模式下,根據比例計算出已完工程價款。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索賠項,此時可突破合同固定總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住建部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索賠情形,這些情形下相應的承包人費用、利潤索賠項均可實現突破合同固定總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