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性質
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案例表明,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行為在法律上普遍被認定為轉包。也就是說,一旦母公司中標相應的項目工程后,就不能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以任何形式的形式分包給子公司來實際施工。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包括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
02.《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以下簡稱《意見》)認為:關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轉包的問題。結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以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法律對建設工程轉包的規定是明確,這一問題屬于法律執行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處理。
03.《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04.《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2013)濟民五終字第566號
法院認為:建大置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與省建工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省建工公司承建“建大教授花園項目一期工程第六標段F-3、F-4、F-8、H-1、H-4住宅樓及2號B區南車庫”工程。省建工公司承攬該項目工程后,省建工三公司將該項目工程中的“H-1、H-4號樓保溫工程”承包給正恒公司進行施工,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和《補充合同》。省建工三公司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屬于獨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因此,省建工公司將其總承包項下的工程交由其子公司省建工三公司進行施工和管理,雙方之間應視為存在轉包關系。雖然省建工公司與省建工三公司均主張雙方之間系專業分包關系,但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正恒公司主張省建工公司與省建工三公司之間系聯合承包和聯合分包的關系,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亦不予采信。省建工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省建工三公司,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據此,省建工三公司和正恒公司之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和《補充合同》亦應認定無效。但鑒于正恒公司已經實際完成了涉案工程且該工程已經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事實,省建工三公司應當參照雙方約定的價款向正恒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原審根據涉案工程的造價鑒定報告書確定的總價款986931元,扣除已付30萬元和材料款51693.8元,判決由省建工三公司支付正恒公司工程款635238.13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省建工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轉包給省建工三公司的情形下,正恒公司要求省建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項范圍內對省建工三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當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時,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關于禁止轉包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將其一致認為系轉包。2
二、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后果認定:
既然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系違法行為,那么,此時母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而此時,應如何進行折價呢?通說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承包人請求折價補償的請求權基礎系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了避免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合同無效制度,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應以合同約定的價格為折價補償范圍的上限。因此,當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由于轉包行為系較為嚴重之違法情形,基于此,相關行政機關在查明母公司存在轉包違法行為時,母公司或將面臨罰款、降低資質或降低資質、吊銷營業執照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此外,項目的直接負責人也將進行相應的處罰。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04.《工程發包和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的,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冀建罰決字〔2021〕15號
行政機關經查明,中國某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將承包的石家莊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兩邊段項目系統及動力照明設備安裝工程,轉包給中國某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從輕給予罰款169.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