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時代,以技術出資入股是當前高新技術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也是技術研發人員創業的重要形式。
由于技術的“無形”特性,不同于貨幣或實物出資,在出資標的、出資義務及其履行問題上很容易發生爭議。不少掌握高超技術的人士想創業、想推廣技術,但卻害怕自己不懂資本、不懂股權而被“資本家”坑。那么,技術入股,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如何分配股權呢?請看下問解析。
當技術方有意與合伙發起人創業時,最關心的問題當然是雙方之間的占股比例了。技術持股占比的多少要看具體情況下該技術對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值大小以及對公司發展的影響值大小。
這里需要明確的概念是:技術方技術出資也是出資,只不過屬于“無形資產”,但是它是有價值的。出資比例一旦明確,就是股權比例的明確。而股權比例意味著研發人員作為公司股東所應享有的權利大小,包括:表決權、分紅權、查詢權等等。
不同權利,對應的股權大小
所擁有的利益、決策權,也是不同的
技術估值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估值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直接協商,一致認為技術值多少那么就定這個價了;另一種是專業機構估值,這個相對來說比較公正但也比較繁瑣。專業機構的估值也無非是給資金方和技術方一個共同認可的心里平衡點,由于技術價值本身存在較高的浮動性,明天的價值和今天的或許就不一樣了,因此專業機構估值也只能作為雙方衡量的參考。
我國《公司法》高度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股東可以結合各自的資金狀況、資源情況及未來工作貢獻等,對各自的出資比例、持股比例、分紅權比例、表決權比例進行特別約定。
為了確保技術能夠投入到公司,使公司能夠從中受益。通常情況下,為了達到上述目標,會選擇為技術股東設置終極目標以及階段性目標的方式。
合同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不管你和資金方在合作前是“稱兄道弟”也好,“穿同一條褲衩”也罷,你們一起在酒桌上、咖啡廳里、微信里、電話里商談好的東西,最后都只有落實在了紙上才是具有約束力的。否則,一旦產生糾紛、麻煩就難以解決了。
技術入股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和資金方共同聯合研制、開發新產品;另一種是技術方以現成的技術成果折合成股份出資。
此外,入股的標的需明確,若是以技術的財產權作為全部的資產投資入股,這個時候該技術的權利屬性就歸公司所有,專利權不再獨屬于技術股東個人。還有一種技術入股的方式是僅僅采用技術的使用權入股,這個時候技術入股股東在約定的范圍內仍然擁有使用、轉讓技術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技術入股股東都是以技術的財產權作為全部的資產投資入股。
因此,究竟入股的是一項產品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技術方入股后資金方是可以把產品賣了呢?還是僅僅只能使用呢...都應當明確,以防止雙方因入股標的問題產生爭議。
技術入股的價值在于其獨有的創造性,往往具有高度的知識產權,而基于一項技術往往開發困難復制容易,技術方必須留一個心眼,與資金方約定好保密協議。否則辛辛苦苦開發出來的產品,很有可能成為他人的嫁衣。
技術價值作為無形資產,其估值的浮動性還是很大的,一項不被看好的技術很有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公司的搖錢樹,也有可能時下當紅的技術過了幾天就成為了昨日黃花。不管咱們的技術是越來越值錢還是越來越貶值,合作的初衷就是誰也不坑誰,要盈利一起盈利,要虧一起虧。
不管在什么類型的合同中,違約條款都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價值就在于增加雙方的違約成本,促使雙方牢牢遵守約定。
舉個例子(簡易模式)
某網絡技術企業(A)。
甲出資50萬,負責管理,既出資又出力;
乙出資20萬,負責技術,既出資又出力;
技術與運營團隊人員共6人,出資30萬,負責技術,既出資又出力;
丙投資100萬,僅出資,且承諾出大錢占小股;
綜上,A公司注冊資金定為200萬元。
將公司的股權分為兩部分:資金股和人力股。其中資金股占40%,人力股占60%。
在人力股中,甲管理人力股占40%、乙的技術人力股占10%,技術與運營團隊的人力股占10%。
甲:(50÷200)×資金股比例40%+人力股比例40%=50%;
乙:(20÷200)×資金股比例40%+人力股比例10%=14%;
丙:(100÷200)×資金股比例40%+人力股比例0=20%;
團隊:(30÷200)×資金股比例40%+人力股比例10%=16%。




技術合伙,也是復雜多變的,既要從股權角度來考慮,又要從法律風險和商業角度考慮,綜合之下找到彼此共贏的方式合作或者合伙,才能杜絕各種風險讓共贏更持久。
與技術股東的合作,在合作之初應規劃好公司的戰略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理順好股東的權、責、利,約定好股東的投資金額及占股比例、進入條件、分潤模式、退出機制,避免出現股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情況,除了以上需要考慮的事項,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股東合作協議和公司章程進行梳理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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