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企業不得不聚焦于一項關鍵制度——用工實名制管理。
實名制不僅要求相關企業對所招用的建筑工人進行真實身份信息的認證,還涵蓋了從業資格審核、技能培訓、權益保障等多方面的綜合管理。這一制度不僅是建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工人權益的重要依據,更是提升企業自身管理效能、促進項目順利推進的關鍵所在。本文特以“用工實名制管理”為主題進行法律分析,為企業提供合規管理和風險防范的借鑒與參考。
從企業合規的角度出發,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解讀,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重要信息:
(一)政策背景與目的
2019年2月《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的出臺,旨在加強建筑行業的規范化管理,特別是在農民工(現稱建筑工人)的權益保障和用工管理上。通過實名制管理,旨在構建一個更加透明、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建工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實名制管理的具體要求
1.管理范圍:該管理辦法明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實施實名制管理,這意味著建工企業在這些領域的項目中必須嚴格遵守實名制管理要求。
2.管理內容:實名制管理涵蓋了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登記、工作記錄、考勤管理、工資支付等多個環節。要求建工企業建立健全的管理體系,確保每位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準確無誤,工作記錄清晰可查,工資支付及時到位。
3.監管部門:管理辦法明確了實名制管理工作的監管部門,為建工企業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
4.配套設施建設:要求建工企業加強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如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數據共享平臺的搭建等。
(三)2022年修訂的重點內容
2022年8月16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1.具體修改內容為:
(1)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2)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
2.稱謂統一:2022年的修訂將“農民工”統一表述為“建筑工人”,這一變化體現了對建筑工人職業身份的尊重與認可,也要求建工企業在日常管理和宣傳中注意使用新的稱謂。
3.勞動關系擴大: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對登記用工人員的勞動關系進行了擴大解釋,除了傳統的勞動關系外,還包括了其他形式的用工協議。這要求建工企業在用工管理上更加靈活多樣,同時確保不同用工形式下的建筑工人都能享受到應有的權益與保障。
(一)國務院相關文件
1.國辦發〔2016〕1號文件,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直接針對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提出了全面治理的指導意見。其中,文件明確指出了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并探索實施建筑領域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2.國辦發〔2017〕19號文件,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了農民工權益保護的重要性。文件進一步推動了農民工實名制的實施,不僅要求建筑業企業建立健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還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勞務管理。
(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12月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條例明確要求建筑業用人單位必須實施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也即,用工單位需要詳細記錄并管理每位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工作合同及工資支付等相關信息,包括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工資支付的標準、時間和方式,并將這些關鍵信息納入實名制管理體系。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對違反實名制管理要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條例明確提出了多部門聯合懲戒的機制,旨在通過加大違法成本,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
(一)監管部門職責明確
1.落實責任主體:建筑企業必須履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的法定義務。
2.落實監管主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實名制管理的主要監管部門,同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同處理勞動合同、工資拖欠等問題。
(二)懲罰措施
1.日常檢查與舉報處理:住建部門定期檢查實名制落實情況,及時處理相關舉報。
2.違規糾正與整改:對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要求立即糾正并限期整改,錄入實名制平臺并上報相關部門。
3.曝光與信用懲戒: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或個人,采取曝光、核查資質等措施,拖欠工資者還將面臨保證金增加及信用檔案記錄,通過全國平臺公之于眾。
(三)獎勵政策
誠信企業激勵:對有效實施實名制管理且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政府將給予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優惠政策,以此鼓勵企業誠信經營。
(四)對監管部門違規的處理
1.嚴禁違規行為:管理辦法嚴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實名制管理為名,進行指定采購、亂收費或強制使用特定產品等行為。
2.問責與追責: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將立即糾正;情節嚴重者,將依法提請問責,構成犯罪者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確保實名制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規范合同簽訂,明確權益責任
建工企業應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與每位建筑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關鍵條款。同時,企業應承擔起社保繳納的法定義務,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針對用工成本的合理控制與靈活性需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固定期限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應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強制用工的風險。
(二)強化實名制登記,確保信息準確
對建筑工人的新入職、離職等信息進行動態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企業需積極配合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的建設與運營,及時上傳并更新工人信息,做好身份信息核實、核對及文本保存工作,為實名制管理的有效落實提供堅實的數據支撐。
(三)重視安全培訓,筑牢安全防線
安全培訓是建筑企業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企業應高度重視對新招用及持續用工的建筑工人的安全培訓工作,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并認真執行。對于持續用工的工人,則應定期開展復訓和再教育。同時,企業應建立健全員工培訓記錄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與人員及考核結果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關記錄,以備日常備查和糾紛訴訟之需。
(四)實施實名考勤,規范用工管理
建工企業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配備齊全的考勤設備,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企業應建立健全電子考勤制度,將工人的電子考勤信息、圖像及影像等電子檔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規定的兩年時間。對于實行工作崗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人,企業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完成審批手續,以確保用工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五)保障工資發放,維護工人權益
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是建筑企業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也是管理辦法制定的核心目的。建筑企業應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勞動合同、用工協議中的約定條款,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同時,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工人的選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由工人自行申報。對于任何拖延發放工資的行為,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