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料加工中,定作人遲遲不提貨且不付款 -
承攬人該如何維權?
定作人下單定作或加工貨物,生產完后既不付款也不提貨,不僅造成賣方人工資金損失,也造成場地占用及貨物管理損失。對此,承攬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能否對滯留貨物進行自行處理以彌補損失?筆者給各位企業家如下幾點建議:
在情況發生時的第一時間,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方式和形式,如告知函、律師函、催告函等盡快聯系對方,要求其給出一個明確答復,并盡可能減少損失的擴大。
其中,書面材料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數量、單價、場地占用費計算標準、驗收期限、違約責任等明細信息,給予對方一定的合理期限,敦促其積極實施付款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解決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違反保護貨物義務而進行銷毀的,是需承擔一定民事責任的。承攬人在未履行通知交貨義務的前提下,不應基于任何理由擅自變賣滯留貨物,否則,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損失賠償責任。

1、留置權。承攬人向定作人催告,在合理的寬限期內仍未付款的,承攬人有權行使留置權,拍賣或者變賣加工貨物,以彌補損失。

2、拒絕交付權。簡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若定作人不支付報酬,承攬人有權拒絕交付加工貨物。
應當注意的是
承攬人自行處置貨物,應當以自身債權損失為限,對超出損失部分不當處置的,應當由不當處置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2016)最高法民終254號
裁判要旨:承攬人加工所涉原材料數量巨大,且為不可分物,因此其行使加工費留置權的范圍僅能及于等價值的加工原料,承攬人以行使留置權為由拒不返還超出加工費數額的原材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企業之間享有的商事留置權,不局限于該批貨物,因該與企業合同中的其他貨物,同樣可以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盡管留置權的行使是實現債權的保障,但從預防法律風險的角度上說,更建議企業家們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減少因不合法、不適當行使留置權而面臨的風險。
即當對方收到發送出的律師函、催告函等書面告知函件后,仍沒有積極付款、采取補救措施等解決行動,則可立即提起訴訟,訴請對方支付價款,并承擔賠償資金占用損失、賠償場地占用費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