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運轉過程中,大股東牽制小股東、小股東被大股東掣肘的問題存在多發性現象,尤其是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由于其人合性、封閉性以及資本多數決的特點,中小股東往往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司法實踐中,我們將其稱之為“股東壓迫”。
什么是“股東壓迫”?
股東壓迫的經典形態是大股東利用其股利派發、人事任免等有利地位,實際操盤公司,并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之下,通過一系列有計劃和目的的操作,對中小股東進行壓制、壓榨,甚至利用排擠、欺壓等手段,使得中小股東不能正常參與經營管理,不能獲得相應回報,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現象。股東壓迫理論,主要適用于中小股東的權利救濟,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利潤分配權、獲得報酬權等利益;當然也對公司利益的救濟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面對控股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進行關聯交易等情形。
常見的“股東壓迫”有哪些情形?
1.剝奪中小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了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參與公司決策的有效窗口,也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和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了解和掌握公司的運營情況,中小股東才可能行使監督權,進而進行質詢或者提出有效的建議。在我國,法律既保護股東的知情權,又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行使知情權需要具有正當目的,但實踐中,大股東往往以不符合正當目的為由予以拒絕,以此造成了一個十分糾結的閉環。
2.排擠中小股東參與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大股東還是中小股東,都會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小股東之所以參加公司管理,不僅是為了實現投資預期,還是對公司進行有效監督的保障,但實踐中,大股東會利用其手中的控制地位選舉公司董事,然后通過董事會任命自己或者信任的人作為總經理,以此全面控制公司,甚至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不僅侵犯了中小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還侵犯了中小股東獲取投資回報,也就是股利的權利。
3.稀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一般在股權融資的過程中,大股東很有可能憑借手中的權利,對公司進行實質控制,并利用控制地位實施增資擴股,從而稀釋中小股東的持股比例、降低表決權效力以及收益比例,并且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公司股權結構的實質性變更。
“股東壓迫”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1.事前預防: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比如制定合理細致的公司章程,約定好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股東的出資義務,防止大股東抽逃出資,并且建立健全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代理投票制度等等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2.事中監督:及時行使股東權利。中小股東要積極行使股東的知情權等股東權利,及時有效的了解公司的動向,并在必要的時候召集股東大會,提交臨時提案,一步步對大股東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
3.事后救濟: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可以通過股東直接訴訟或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當然,也可以進行股權轉讓、請求公司進行股權回購,甚至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