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注冊資本繳納方式由實繳制變成認繳制,諸多公司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尤其是大大小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必完全出資方可進入公司,有諸多益處,但也埋下不少隱患,部分股東拒不繳納出資或者出資后又抽逃全部出資的現象時有發生,為解決此類問題,股東除名制度手起刀落、運用而生。
什么是股東除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而言之,股東除名制度就是指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經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返還時,經股東會決議,將其除名的制度。“人合性”是股東除名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其本質是一種形成權,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
股東除名制度實操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擬除名股東構成根本違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只有股東未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未能履行其基本的出資義務,對其他股東才構成根本違約,才能解除股東資格,履行部分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股東除名制度,此種情況下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只能起訴該股東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轉讓未履行部分的股權給其他股東。
2.擬除名股東出資期限屆滿。我國之所以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出資額、出資期限等在法律上不作硬性規定,是因為想通過給予股東高度的出資自由,盤活市場經濟,若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除適用加速出資的情形外,均不能適用于股東除名制度。
3.擬除名股東持股比例無明確限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擬除名股東的持股比例沒有明確限制,只要構成根本違約,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其股東資格。
4.先行催告并給予合理期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指出,股東除名需要履行催告的前置程序,可以書面催告,也可以口頭催告,內容需要包含擬除名的具體事由、繳納返還義務、合理期限、不履行義務后果、陳述申辯權利等等,其中“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需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5.召開股東會并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股東權益是作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未經法定程序、未達到法定事由,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剝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因此需以召開股東會并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開展股東除名活動,并且召開的程序須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江西股權轉讓律師為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