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展有兩大極端,一是氣貫長虹、做大做強,二是分崩離析、無奈解散。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背景下,注冊資本實繳制變為認繳制,注冊企業的準入門檻也大大降低,但要想注銷并非易事,“僵尸公司”由此大量涌現,侵害了部分股東的合法權益,此種情形下,公司解散難題亟待解決。
公司解散有哪些原因?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有以下三大原因:
1.一般解散。具體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一般解散的事由有: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主要是指公司由于某項特定事由,由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的行為。強制解散的事由有:①主管機關決定;②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3.股東請求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文所指的公司解散之訴為該種類型。
公司解散之訴的實質性要件有哪些?
1.原告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不等于“股東持股比例百分之十”,如果公司章程約定同股不同權,需要根據股東實際持有的表決權占比予以確定,并且可以是多個小股東合計持有百分之十。
需要注意的是:隱名股東、瑕疵股東是否有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①隱名股東無權。隱名股東因其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未辦理工商登記,缺乏公示效力,應先使隱名股東顯名化后,才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②瑕疵股東有權。無論是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還是抽逃出資,都不影響其股東資格,因而其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2.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在實踐中,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標準為主要爭議的焦點,故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予以列舉式規定,包括①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以及其他嚴重情形。
3.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重大損失”包括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人合性損失,實踐中以實質發生的結果進行判定,主要表現在①公司業務無法開展、無法止損,且虧損狀態一直存在并擴大;②股東投資長期未能獲得回報;③公司治理處于僵局狀態;④因長期無法參與經營管理,自身的管理控制利益受到損害等等。
4.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要想直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首要前提是要窮盡其他救濟途徑,比如通過股東知情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等等方式不能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