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體系的根本依據。2021年12月4日是我國第8個國家憲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4個憲法宣傳周。關于憲法知識,您知道多少?
憲法的修改歷程?
四次大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
五次小修:在1982年憲法基礎上,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18年五次修訂。
民營經濟不斷獲得肯定與發展!
憲法的地位?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的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明確規定,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自此, 12月4日將重點開展憲法宣傳活動,因此也稱為“憲法宣傳日”。
國家憲法日設立的意義?
1.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
2.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3.權力屬于人民,權力服從憲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本次憲法活動周的主題?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本次憲法活動周的宣傳重點?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人民進行法治建設取得的輝煌成就;憲法、民法典等國家基本法律,與推動高質量發展、社會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等。
(一)激發市場活力,推動企業發展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但作為企業家/老板的您,是否存在如下困惑?
1.公司越做越大,自己作為老板,卻越來越累?
2.員工沒激情、沒動力,不能和自己同頻共振?
3.都知道抱團比單打獨斗好,想抱團取暖引進合伙人分擔,卻不知道如何合伙?
4.曾經或正在合伙,但合伙人之間矛盾重重,四分五裂,公司走向迷茫?
5.想把公司規模做大,卻始終找不到好的方法?
6.覺得公司項目有前景,卻始終缺人、缺資金,進度緩慢?
總結問題的癥結在于人才、資金、市場份額、商業資源四個方面,如何應對以上問題?——做好股權管理!
股權的重要性?
1.對于企業來說:股權是整合企業發展所需商業資源的工具,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利器!
2.對于企業家來說:股權是尋找志同道合者,財富增長的工具!
如何玩轉股權?——“內外兼修,先內后外”
1.對內:做好股權頂層設計——讓股權值錢,做好設計圖!
股權激勵(激發內核)——搭班子、組團隊!
2.對外:股權整合資源(資金、市場、上下游、競爭對手、渠道)
(二)創造勞動就業條件,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令人心動的”Offer”,是勞動合同嗎?
Offer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Offer并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種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盡管Off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未繳納社保法律風險?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加付賠償金。
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自身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4.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股東與勞動者身份“競合”法律風險?
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是實務中是經常遇到的問題。需依據勞動關系的特征來進行判斷:
1.勞動關系的主體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管理,遵守勞動規則;
3.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