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設工程領域及相關案件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委托鑒定,而并不是在訴訟過程當中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這么做也許是為了規避“固定總價合同不同意鑒定”的原則,又或許是為了把握鑒定風險、提供新證據、否認以往鑒定等需求。在實踐當中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和法院司法鑒定比較,兩者證明力無太大差異,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的地位、適用有明顯區分,如抗辯司法鑒定意見,需證明其存在嚴重缺陷,或證明鑒定材料無法得出鑒定意見。但推翻自行鑒定意見,當事人僅提交足以證偽的證據或意見就可以了。對此,本文就自行委托鑒定被法院采信及不予采信的理由,以便與大家進行分享。
上文,筆者給大家分享了建設工程領域自行委托鑒定的必要性,那么本文將比較自行委托鑒定與法律委托的司法鑒定存在的差異性,方便大家后續理解,為什么法院針對自行委托鑒定,存在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
首先,我們要認識到一點,當我們就建設工程結算可以自行委托鑒定的時候,就已經打破了法院關于鑒定事宜的啟動權利壁壘,一方面豐富了當事人舉證的方式、形式及手段,更深層次意義是當事人可,在鑒定領域和法院依職權確認是否鑒定進行一定的抗衡。
實際上,在原來的鑒定事宜上,一直認定為是屬于法院特別專有權利的領域,基于特別專業領域的事宜,引入了除當事人之外的“訴訟主體”,當然,這里是打著雙引號的鑒定機構。但自行委托鑒定,與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證明力及證據效力到底有無差異,差異在哪里,讓我們接著往下一起探討。
學者認為,經當事人申請鑒定法院同意或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的,由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即使當事人對該結論存在異議,但反駁不足推翻結論的,或者沒有需要條件重新鑒定的,該結論仍應成為定案依據。
而自行委托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結論,一般情況下,程序系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參與,同時存在當事人鑒定立場出發的利己性,則需要分情況分析:
一,法院對于當事人提交自行鑒定結論一定會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否則不能成為該案定案的依據、證據。
二,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都會對該結論提出異議,同時還提供了有力證據予以反駁結論所認定的事實、內容,那么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就沒有效力。
三,如果特殊情況下,案件爭議不大,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同時程序上不存在應重新鑒定情形,那么該結論就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證據。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就兩者鑒定結論效力認為,如果單單從證據的證明力度出發,二者差異不大,法院均需進一步審查、質證。但另一方面,如果從何者推翻、反駁難度來看,顯然自行委托鑒定的難度更小。就司法鑒定而言,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是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缺陷的前提下,而對自行委托鑒定重新鑒定的條件,僅包括提出申請且有證據予以反駁,在有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完全有權以對方單方委托鑒定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
顯然,司法鑒定需要異議人證明缺陷客觀存在,而自行委托鑒定僅需要異議人證明缺陷可能存在。由此可知,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并不是證明力大小,而是證據法的證據層級、地位不同。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領域當中,自行委托鑒定在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保護己方權利的手段,但在實踐當中,仍存在被不予采納需重新鑒定、司法鑒定的風險。對此,筆者會在后續文章中與大家繼續分享兩者法院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