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中,企業往往約定總價包干,即對工程實施固定總價結算方式,合同價款一經約定,即不予進行調整。在?總價模式下,承包方承擔了相應的工程量及價格風險。《建工解釋一》也規定對規定固定總價合同不鑒定原則,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固定總價合同可以進行造價鑒定的特殊情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因合同解除或無效情形下施工方中途主動或被迫停工時,因屬于中途退場,施工方并未完成合同內所有施工內容,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總價進行結算,此時雙方若對工程量及計價方式出現爭議,可以申請造價鑒定。
(2019)豫0481民初410號
鄧某某與河南力新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因被告未按時支付進度款,原告鄧某某提起訴訟,并要求對涉案已完工工程的總價款進行鑒定,法院予以準許,委托河南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且法院對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440號】
法院認為: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涉案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屬于固定價款合同,其固定價款確定的依據是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未完工則無法適用固定價款方式計算。本案中,許昌二建公司并未將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因此本案不具備按該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固定總價計算工程造價的條件。此種情形下,一審法院啟動鑒定程序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相應的工程價款按照據實結算進行鑒定,與實際完成工程量及對應的工程價款亦更為相符。……因此,許昌二建公司的相關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若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合同中約定的固定總價模式存在顯示公平時,可申請對工程進行造價司法鑒定。
【(2021)最高法民申4372號】
中海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作為2008年2月1日前中海公司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材料市場價格等發生重大變化,則“固定總價”的約定失去適用條件,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1.案涉項目通過“固定總價”的方式招標,中海公司報價,進而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北船公司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與中海公司達成新的協議,其內容在實質上將案涉項目進行肢解。原審判決仍按照“固定總價”規則對案涉項目進行結算,顯失公平。
【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5號】
法院認為:前述兩份證據可以作為新的證據使用并可以證明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嚴重脫離了案涉工程的客觀事實基礎,材料價格巨大變動也使得執行固定價格難以為繼,因此,坪石電廠與韶關二建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陸續提交的施工圖紙所確定的施工量來重新議定工程承包總價格、變更原有固定價的工程價款確定方式,既有相應事實依據且合乎常理,亦有利于保證案涉工程的質量和建設施工順利完成。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往往會因地形等現實原因而發生相應的設計變更,當雙方在合同中未對相應的工程價款調整存在約定時,很容易對此發生爭議,此時,可就爭議部分進行造價鑒定。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174號】
法院認為:原一審判決只對案涉工程設計變更、簽證部分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并無不當。根據案涉施工合同約定,案涉工程實行總價固定,也即合同雙方已事實上排除了對案涉工程整體鑒定評估這一方式。至于施工中后來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簽證部分則不屬于約定的總價固定范疇。因此,原一審法院為確定設計變更部分造價等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而鄆城公司以全部工程造價均應鑒定為由提出異議并拒不配合法院就設計變更部分造價委托鑒定則缺乏依據。對該異議,原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并進而做出鄆城公司放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