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領域存在大量的債權轉讓的行為,就如總包方經常會將工程款債權轉讓給下面的分包商或材料商以此抵銷分包工程款或材料款等等。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大量的權利和義務,若建設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并辦理結算,此時已確認的工程款債權能夠轉讓的爭議不大。但實踐中不乏有承包人在發、承包雙方未辦理結算時就將債權進行轉讓,此時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往往是難以確定的,當事人往往會對債權轉讓的效力產生質疑。故司法實務中對債權數額未確定的情況下,承包人轉讓該債權的行為是否有效該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就通過相關裁判案例,以此總結分析相應的觀點。
觀點一:未經結算的建設工程債權轉讓有效
法院審理:最高院認為,《債權轉讓協議》內容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債權轉讓協議》所載數額亦不影響協議效力,緯宇公司主張其與紅垠公司之間的工程款尚未結算因而債權轉讓協議虛假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石潤娟在一審中提供了上述《債權轉讓通知書》,緯宇公司已經質證,因而可認定該債權轉讓已經通知緯宇公司,對緯宇公司發生效力。
法院審理:最高院認為,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取得了向西岳山莊請求支付相應工程款的權利。轉讓行為發生時,三公司的此項債權已經形成,債權數額后被本案鑒定結論所確認。西岳山莊接到三公司的《債權轉移通知書》后,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法律、法規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毋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的規定,本院確認涉案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建發公司因此受讓三公司對西岳山莊的債權及從權利。
總結:該觀點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并不禁止該類債權轉讓的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且該類債權轉讓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更沒有損害發包人的合法權益,應為有效的行為。再者,建設工程合同債權金額是否確定并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如果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結算,可以由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結算,法院也可以在未結算工程款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中查明案件事實,通過鑒定或其他方式予以確定債權金額,故不能單純因為數額不能確定而否認轉讓效力。
觀點二:未經結算的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無效
法院審理:關于《債權轉讓協議書》對鐵路物資公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本院認為,債權轉讓作為一種財產利益的處分,不僅涉及到讓與人、受讓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更關系到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秩序和效率。因債權轉讓就其本質而言實為契約行為,其法律效果的發生取決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債權進行轉讓,但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是作為轉讓標的的債權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作為轉讓標的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債權人對作為轉讓標的的債權具有處分權,同時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有效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還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可見,該兩份《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負有相應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在案的其他證據也表明,2014年12月4日聚瀅投資公司與鐵路物資公司共同簽署《中國鐵路物資成都有限公司結算單》之前,雙方并未進行結算,雙方是否存在逾期供貨或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尚未明確,履約保證金也尚未退還,聚瀅投資公司對鐵路物資公司是否享有債權及債權金額均處于不確定狀態,如按聚瀅投資公司單方確認的債權金額讓鐵路物資公司履行義務,則勢必可能損害鐵路物資公司的利益。由于債權轉讓必須是在不損害第三人尤其是債務人現存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不能因債權的轉讓而增加第三人尤其是債務人的負擔或者喪失應有的權利。故聚瀅投資公司以單方確認的債權金額與李進平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對鐵路物資公司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因此,李進平認為《債權轉讓協議書》對鐵路物資公司具有約束力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本院認為,債權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行為,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其中,基礎債權關系是債權轉讓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合法有效確定的基礎債權才能被轉讓。本案中,從《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和《單項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可以看出,該兩份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相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中建公司主張的享有合法有效確定的基礎債權的表現是中建公司行使解除權之后享有的債權,應當是中建公司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債權,不能與涉案合同中約定的雙方互相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權利混淆。因祥曌公司與中建公司就涉案合同互相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是雙方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中也并無由祥曌公司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證金的約定,且雙方就涉案合同在法院判處解除后,中建公司已經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現已經進入訴前鑒定階段,涉案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尚不確定,因此,本案的基礎債權是否確定仍不明確,本案中不能確認中建公司直接享有退還涉案款項的權利。
總結:該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前提是轉讓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有效明確,尚未確定的債權不得轉讓,并且在工程價款未經結算情況下,債權讓與人對債務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債權金額均處于不確定狀態,不確定的債權轉讓是對民事權利的濫用并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對于該問題其主流觀點認為工程款未經結算時,承包人轉讓工程款債權原則上應認定有效,相關法律對債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其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但與建設、施工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均沒有對該類債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且建設工程債權本質為金錢債權,債權轉讓并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故法院不宜輕易否定未結算工程款債權轉讓合同效力,應綜合考慮個案背景情況、各地區不同司法政策情況進行處理和應對。實踐中,對于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兼具資金融通的目的,更有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為避免相關的風險,承包人在簽署合同過程中,要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充分溝通,在協議中用清晰、明確的措辭對于債權轉讓事項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