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承包人中途退場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當發包人需要更換承包人,而雙方無法就解約、結算、清場等事項達成一致時,原承包人拒不退場可能導致新承包人無法進場施工,工程停滯不前,損失不斷擴大。此時,先予執行制度成為發包人打破僵局的有力武器。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探討“先予執行”在建設工程“承包人退場”中的應用,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有益參考。
常見的承包人中途退場的原因
隨著施工材料、勞動力成本的逐步上漲,超出了施工方在簽訂合同時預估的成本范圍,繼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可能導致虧損,甚至使施工單位喪失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不得不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實際施工人中途退場。
管理不善往往也是施工方中途退場的重要因素。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出現生產事故等問題可能導致施工方只能選擇中途退場。
施工方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發現合同簽訂之初存有重大誤解,繼續履行合同將持續虧損,這種情況下施工方往往會要求中途退場。
然而,在中途退場糾紛中,施工方可能以發包方存在過錯為由拒絕解除合同,實際施工人也可能以留置權、工程款、工資未結清等理由“霸場不退”,雙方陷入漫長拉鋸戰,不僅影響發包方的生產經營、擴大損失,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發包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條件
依據相關法條,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單位撤場先予執行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例如在(2016)蘇0206民初6131號案件中,華惠公司以所涉房地產項目已經引起群體性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為由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清場的請求,并提供擔保,法院認為“嘉實公司以未取得收取工程款優先權保證等理由拒絕繼續施工作業,導致工程不能盡快完工并向業主交付房屋,產生了矛盾激化等社會不穩定因素,嘉實公司以實際行為作出了不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管理人為按時交付房屋避免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遂另行組織相關人員繼續進行工程施工,一方面是為了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避免了涉案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綜上,華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嘉實公司有義務將與已施工工程相關的資料提供給華惠公司,以便工程的繼續施工和工程完成后的驗收等工作,此項義務屬于實際施工方的嘉實公司合同附隨義務,屬法定義務,嘉實公司應當依法履行”。
在(2013)虎民初字第353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確保按期開工,不耽誤建設,屬于《民訴法》認為的“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另查明,2011年3月8日,路橋公司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為保證路橋公司按期開工,不耽誤建雞高速公路正常通車,本院當日做出(2011)虎民初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穆振海、王福生立即將楊崗拌站除拌和機以外全部設施及拌站內存放的鋼筋交付路橋公司。3月11日,王福生、穆振海提出復議申請。3月18日,本院維持原裁定,通知王福生、穆振海駁回復議申請。被告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至23日對拌站強制執行,將拌站及拌站內的鋼筋交付路橋公司。5月10日,本院依法對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先行作出(2011)虎民初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原告路橋公司與被告王福生于2010年8月6日簽訂的橋涵工程分包合同無效,雙方終止橋涵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穆振海、王福生退出施工現場,不得阻礙原告繼續施工’。”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在很多案例中,法院對于是否支持“先予執行”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由于建設工程案件本身較為復雜,特別是存在掛靠或者非法轉包等情形時,未經實體審理,法院很難認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若法院認為雙方爭議問題較多的情況下,往往傾向于不同意總包單位的申請。例如在(2019)遼04民終35號案件中,銘安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龍宇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判令承包人龍宇公司以及實際施工人杜某返還房屋鑰匙,退出施工現場。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銘安公司主張的交付鑰匙一節,因銘安公司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杜成軍已將訴爭工程轉移占有至其控制之下,故交付鑰匙等事宜應屬于雙方交接工程的內容,且該主張亦不具體明確,本院對此無法支持。
申請人提供足額擔保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申請人需要提供足額擔保,以確保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先予執行的范圍沒有超出訴訟請求
總/發包單位在申請先予執行時一定要將“要求分包單位撤場”列入訴訟請求,若作為被告希望原告進行撤場,那么在不另訴的情況下應當提出反訴。在(2018)最高法民終117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世邦公司作為被告并未提出過訴訟請求,故其不能在本案中提出要求錦通公司撤場的先予執行申請。
建工領域先行判決解除合同
施工人退場的裁判規則
此類糾紛案件中,停工項目發包人的首要訴求往往是盡快從合同僵局的泥沼中解脫出來,讓施工方先行退場、承接方盡快進場,以下通過具體案例進一步闡釋相關裁判規則。
前述(2013)虎民初字第 353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確保按期開工,不耽誤建設,屬于《民訴法》認為的 “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 的情形。同樣,在(2016)蘇 0206 民初 6131 號案件中,法院以所涉房地產項目已經引起群體性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為由作出先予執行清場的裁定。在建設工程領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項目,若不及時處理會造成更大損失,法院會優先考慮先行判決解除合同、施工人退場,以保障項目的順利推進和社會穩定。
如(2023)豫 16 民終 1221 號案件,業主單位以總包單位達不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違約停工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總包單位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愿,雖然雙方在工程價款鑒定等方面存在爭議,但一審法院考慮到舉證時間較長,為方便雙方解決糾紛及業主單位繼續施工,先行判決解除合同。二審法院也認可一審法院的做法,認為先行判決并不影響雙方后續權利的行使。這表明在雙方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法院為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會傾向于先行判決解除合同,讓施工方退場,以便后續問題的逐步解決。
在(2019)粵民終 3017 號案件中,業主單位和總包單位因工程結算存在爭議,但對合同解除不存在爭議。業主單位請求就本訴部分先行判決,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總包單位配合辦理解除備案手續,并明確對于總包單位的反訴請求另行判決。二審雖改判部分內容,但仍然維持合同解除的判決。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合同解除的問題相對明確,先行判決不會影響雙方在后續工程結算等涉及合同實體權利義務問題上的主張,因此可以先行判決解除合同,為項目的推進創造條件。
裁判規則的考量因素:
1、緊急情況的認定:法院在判斷是否屬于緊急情況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影響交通、民生等方面的工程,若停工可能會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會被認定為緊急情況。另一方面,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也會被視為緊急情況。例如,因工程停工導致回遷戶無法回遷、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等問題,都可能促使法院作出先行判決。
2、雙方意愿及合同狀態:如果雙方對解除合同的意愿一致,或者合同已經處于無法繼續履行的狀態,法院會更傾向于先行判決解除合同。例如,合同實際終止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在訴訟中無法就恢復施工達成一致意見等情況,都可能成為先行判決的依據。同時,法院也會考慮雙方的爭議點是否會影響先行判決的實施,若合同解除的問題相對獨立,不會對后續實體權利義務的審理造成重大影響,先行判決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3、后續審理的保障:在作出先行判決解除合同、施工人退場的同時,法院會明確后續工程結算等涉及合同實體權利義務的問題將繼續審理。這樣既可以滿足發包人的首要訴求,讓項目盡快復工,又能保障雙方在后續審理中的合法權益。法院會在判決中明確后續審理的方向和范圍,確保糾紛得到全面、公正的解決。

結合上述分析,面對可能出現的承包人退場難題,發包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應對:
(一)合同簽訂階段
1、明確約定退場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詳細約定承包人在各種可能情況下的退場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誤、質量不達標、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時的退場程序和時間要求。同時,明確違約責任,確保承包人在違反合同約定時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2、確定爭議解決機制。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和程序,如優先選擇仲裁還是訴訟,以及具體的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這樣在出現糾紛時,能夠快速有效地啟動爭議解決程序,避免因爭議解決機制不明確而導致的拖延。
(二)項目實施階段
1、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的項目監督管理機制,對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避免問題擴大化。
2、保留證據材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注意保留與承包人相關的各種證據材料,如工程進度報告、質量檢測報告、往來函件等。這些證據在發生糾紛時,將有助于證明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或其他不利于承包人的情況,為發包人申請先予執行或先行判決提供有力支持。
(三)訴訟階段
1、明確訴訟請求
(1)將要求承包人撤場列入訴訟請求,確保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明確的目標和方向。例如,在訴訟請求中詳細說明承包人撤場的具體時間要求、撤場的方式以及撤場后應移交的物品和資料等。
(2)適時提出先行判決申請。根據案件情況,如果發包人的首要訴求是盡快讓施工方退場以便項目復工,那么可以適時向法院提出先行判決申請。在申請中,充分闡述先行判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工程停滯帶來的損失不斷擴大、影響社會穩定等。同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支持先行判決的請求。
2、提供證據支持
(1)證明緊急情況:發包人應收集證據,證明存在緊急情況,如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等。可以提供相關的報告、函件、新聞報道等證據材料,說明工程停滯對周邊居民、社會秩序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2)證實施工單位違約行為:收集施工單位存在工期違約、質量不合格等違約行為的證據。例如,工程進度計劃表與實際進度的對比、質量檢測報告、監理日志等,用以證明施工單位的違約行為影響了發包方的生產經營,為避免損失擴大而需要先予執行。
(3)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盡量提供能夠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證據。發包人可以提供合同、往來函件、會議紀要等證據,梳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增加法院支持先予執行的可能性。
3、提供足額擔保
提供擔保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展示發包人誠意和責任感的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傾向于支持先予執行的申請。
4、策略選擇——優先選擇侵權之訴
在存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下,優先選擇侵權之訴,以提高先予執行的成功率。侵權之訴可以更直接地針對違法行為,強調承包人的過錯和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害,從而使法院更容易認定先予執行的必要性。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發包人應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與律師進行溝通,調整訴訟策略。同時,做好與法院的溝通工作,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程序,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第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