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協議,指代持人代實際股東持有股份、行使股東權利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無論是基于什么原因產生的代持股,由于代持股人為名義上的股東,故在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時,股東名冊上只會登記代持股人的姓名。由于對外股東資格的確認是根據出資證明及股東名冊,故可能存在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不被認可的風險。從而導致產生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權益的法律風險。這里主要討論代持關系中分紅的風險,比如萬一顯名股東從公司領取分紅后不轉支付給隱名股東怎么辦?可以不可以通過設計合同條款來最大限度的保障隱名股東的分紅權益呢?比如說和名義股東、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由公司直接向實際股東分紅,這樣約定是否有效呢?
李某與劉某簽訂代持協議,約定由劉某代李某持有某公司股權。并且李某與劉某及公司三方簽訂協議,協議約定:“李某系實際出資人,劉某為公司的在冊股東,代劉某持有股權,并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李某在成為正式股東之前,由公司按照其出資比例支付分紅。李某選擇顯名成為正式股東時,劉某和公司共同配合完成使李某成為正式股東的工作”。
協議簽訂后,公司依約向李某支付了前兩年的分紅。但此后公司即以李某不具有股東資格為由,拒絕向李某支付分紅。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訴確認其股東資格,并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分紅。最后法院的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請。
工商登記只是權利外觀,并沒有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因此在出現確認股東身份糾紛時,股東的股份不能僅以工商登記為準。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代持糾紛,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探究其真實意思表示。
在案件中代持人、實際股東、公司三方協議未違反《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合法有效。在三方協議中各方明確了實際股東的出資行為,以及公司直接向實際股東分紅的條件。其中實際股東獲得分紅并不以顯名為必要條件,因此本案中實際股東依據協議直接獲得公司分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以實際股東沒有股東資格,擅自將分紅給代持人的行為違約。
因此為避免出現類似風險,實際股東可以與代持人及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協議中可以約定實際股東在成為正式股東之前可以由公司按照其出資比例直接支付股息、紅利。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